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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潘XX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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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潘XX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24民初1559号 原告:胡XX,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浬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X,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胡XX与被告潘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胡XX以已经与被告潘XX协商处理好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XX负担。 审 判 长  万永康 审 判 员  曹艳斌 人民陪审员  张 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杨XX 书 记 员 尧 琴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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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浬伽律师,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现任乐山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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