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与宋XX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中执字第610号
申请执行人:崔X,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代理人:熊XX,四川XX。
被执行人:宋XX,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崔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宋XX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崔X借款17000元及诉讼费用825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即:崔X同意宋XX即日支付2000元,上述债务余款从2015年9月起每月31日前支付1500元,至付清时止。现申请执行人崔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XX
审判员 邓 均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