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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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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102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大佛景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熊X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李XX,四川XX律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淡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熊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2日晚21时7分,被告人李X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L×××××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乐山市市中区XX时,被交警查获。李XX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将其带到乐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李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5毫克/100毫升。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李XX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李XX在案发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李XX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搭载有张X。审理中积极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被告人户籍证明、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罚金缴款凭证,证人张X的证言,查处现场视频资料、尿样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醉酒驾驶且搭载他人,被查获时不配合检查测试,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预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其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 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1970-01-01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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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浬伽律师,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现任乐山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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