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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被告乐山XX公司、涂X第三人何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川1102民初2219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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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被告乐山XX公司、涂X第三人何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2219号
原告:吴XX,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浬伽,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乐山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涂X,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第三人:何X,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吴XX与被告乐山XX公司、涂X,第三人何X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涂X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雅丽
人民陪审员  曾李琴
人民陪审员  李井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齐XX
  • 1970-01-01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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