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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四川省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4042号
原告:程XX,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1100MA6280RH42。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浬伽,四川XX律师。
原告程X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程XX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 肖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