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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XX公司与李XX、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2348号
原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258023L。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浬伽,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周XX,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XX公司诉被告李XX、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XX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正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