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城一品小区业主委员会与XX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2824号
原告:尚城一品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负责人:冯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负责人:申XX,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城一品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XX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城一品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其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城一品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尚城一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杨春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