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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XX公司诉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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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XX公司诉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2349号
原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L。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XX公司诉被告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XX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X
  • 1970-01-01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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