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申请执行殷XX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刑事辩护
熊浬伽律师 在线
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717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吴X申请执行殷XX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102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吴X,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殷XX,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吴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维持了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XX(2016)川110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殷XX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吴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殷XX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殷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吴X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殷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殷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XX
审判员  余XX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XX
  • 1970-01-01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熊浬伽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熊浬伽律师
5.0分服务:717人执业:11年
熊浬伽律师
15111201****4735 执业认证
  • 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 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442号
熊浬伽律师,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现任乐山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
  • 189 9062 4771
  • 1899062477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