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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辛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川1102民初443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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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辛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民初443号
原告:谢XX,女,汉族,居民,1981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浬伽,四川XX律师
被告:辛XX,男,汉族,农民,1957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第三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74553016。
法定代表人:刘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田文,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谢XX与被告辛XX,第三人四川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谢XX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  钟水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钟XX
—1—
  • 1970-01-01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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