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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詹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川1102执1542号之三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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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詹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102执15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浬伽,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詹X,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临海市。
第三人:乐山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XX**紫鑫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7056436T。
法定代表人:吴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詹X、第三人乐山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38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詹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向陈XX支付油款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00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执行詹X对第三人乐山XX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但被执行人詹X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詹X存款12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传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XX
  • 1970-01-01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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