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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与被告辛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民初136号
原告:谢XX,女,汉族,居民,1981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浬伽,四川XX律师
被告:辛XX,男,汉族,农民,1957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XX。
原告谢XX与被告辛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谢XX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 钟水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