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
委托代理人李平、邢XX,河北XX律师。
被告蔡XX。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蔡XX、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