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汤X与被告何XX、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67号
原告汤X,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邵阳市新邵县XX。
委托代理人文湘桂,湖南XX律师。
被告何XX,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新邵县XX。
被告姚XX,女,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住新邵县XX,系何XX之妻。
原告汤X与被告何XX、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X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汤X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汤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汤X负担。
审判员 杨德备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