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汤X与被告何XX、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5)新民初字第1167号
合同事务
文湘桂律师 在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769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汤X与被告何XX、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67号
原告汤X,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邵阳市新邵县XX。
委托代理人文湘桂,湖南XX律师。
被告何XX,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新邵县XX。
被告姚XX,女,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住新邵县XX,系何XX之妻。
原告汤X与被告何XX、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X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汤X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汤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汤X负担。
审判员  杨德备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XX
  • 1970-01-01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文湘桂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文湘桂律师
5.0分服务:1769人执业:9年
文湘桂律师
14305201****6689 执业认证
  •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宋牧律师事务所3楼301办公室
原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文湘桂律师,男,苗族,法学本科,民进会会员,邵阳市创业指导服务中...
  • 138 0739 4353
  • 1380739435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