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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黄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6)湘0503民初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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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黄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503民初1093号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文湘桂,男,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
委托代理人戴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XX**。
负责人:张X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XX,女,湖南XX律师。
原告杨XX诉被告黄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哲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委托代理人文湘桂、被告黄X委托代理人戴XX、被告平安XX公司委托代理人覃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2015年11月10日,被告黄X驾驶湘K3JH**号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XX由西向东行驶至线管所地段时,与原告驾驶的同向行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认定,被告黄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黄X驾驶湘K3J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赔偿医药费、后续医药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自行车)损失等共计58960元;2、请求被告黄X对所有损失承担责任,被告平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3516.4元,合计62476.4元。
被告黄X辩称,对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不需要法院另行给与答辩及举证期限。我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我所承担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对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不需要法院另行给与答辩及举证期限。被告黄X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原告起诉的赔偿金额过高,请法院予以核实,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司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20时,被告黄X驾驶湘K3JH**号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XX由西向东行驶至线管所地段时,与原告驾驶的同向行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第430XXXX0150064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5天,诊断证明需加强营养,原告自己垫付医药费800元。2016年1月8日,原告伤情经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后续医药费预计5000元,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原告驾驶的自行车事故发生后扣押在邵阳市北塔区XX。
另查明,原告杨XX自2008年2月至事故发生时在邵阳市XX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工作,该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电动机、发电机等,并提交了单位证明及2015年1-10月期间的个人工资所得税完税证明,但没有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劳动合同及收入,但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及与本案关联性。被告黄X驾驶湘K3J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12.2万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险),该车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被告驾驶证及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单、原告病历资料、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自行车扣押证明及照片、原告劳动合同书、公司信息资料、个人工资完税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杨XX合理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并参照《2015-2016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认如下:(1)医药费: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确定原告垫付的医药费为800元,被告黄X垫付的医疗费不在原告起诉范围应另行主张;后期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为5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55天,参照本地出差标准5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50元(55天×50元/天);(3)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600元;(4)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原告误工期120天,因没有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本院参照其从事的制造行业51639元/年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16977元(51639元/年÷365天×120天);(5)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原告需要护理60天,参照居民服务行业42494元/年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费用为6985元(42494元/年÷365天×60天);(6)交通费,该费用是原告治疗期间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550元;(7)自行车损失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酌情认定800元。以上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34462元。
二、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法先由被告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34462元,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项目限额,故应由被告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承担。被告辩称的部分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且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杨XX赔偿款34462元。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37元,由被告黄X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黄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哲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XX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XX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XX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Kc9深律网-网上律师平台(LawyerMr)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Kc9深律网-网上律师平台(LawyerMr)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Kc9深律网-网上律师平台(LawyerMr)
  • 1970-01-01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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