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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何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湘0503民初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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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何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民初455号
原告刘XX,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代理人文湘桂,男,湖南XX律师。
被告何XX,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女,湖南XX律师。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何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唐 步 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XX芝
  • 1970-01-01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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