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平安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津0104执198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霍亮律师

案件详情

平安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执1983-2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XX,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XX**,组织机构代码727XXXX9414-4。
负责人周XX,行长。
委托代理人:纪X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亮,天津XX律师。
被执行人:王XX,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
本院在执行平安XX与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其车辆进行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于XX
审判员 彭春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