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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穆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津0106民初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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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霍亮律师

案件详情

张XX与穆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6民初2193号
原告:张XX,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亮,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被告:穆X,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张XX与被告穆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穆X送达相应的起诉书及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X,原告不同意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XX自行承担。
审判员  冯晓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XX
  • 1970-01-01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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