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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鄂0527民初18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傅永刚律师

案件详情

余XX、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民初1810号
申请人:余XX,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永刚,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向XX,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秭归县,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余XX与向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XX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向XX位于宜昌市西陵区XX(云XX)的住房一套(权利证书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并向本院提供了XX公司的担保函。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向XX位于宜昌市西陵区XX(云XX)的住房一套(权利证书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余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长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付XX
  • 1970-01-01
  • 秭归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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