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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胡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鄂0527民初7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傅永刚律师

案件详情

陈X与胡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民初718号
原告:陈X,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永刚,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胡X,女,199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陈X与被告胡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X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X负担。
审判员  王玉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XX
  • 1970-01-01
  • 秭归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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