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田X、文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秭归*人民法*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27执486号
申*执行人:田X,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秭归*。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特别*权*理。
被执行人:文XX,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户籍*秭归*,经***地秭归*。
申*执行人田X与被执行人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27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效力后,申*执行人田X于2016年8月22日向*院申*强*执行,申*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经*院依法**,没有**被执行人文XX有*供的财产及时*行。文XX所有*湖北XX**公**停产关*无其它财产可供及时*行。申*执行人田X也未向*院提供被执行人文XX有*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本院(2016)鄂0257执4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
二、人民法*裁定终*本次执行程*后,发现被执行人有*产的,可以依申*执行人的申*或依职权*复执行。申*执行人申*恢复执行的,不受申*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效力。
审判长 郑XX
审判员 邓XX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七年*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