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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XX公司与郑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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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傅永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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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XX公司与郑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165号
原告宜昌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杜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X。
委托代理人聂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傅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XX公司与被告郑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XX公司自愿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3.5元,由原告宜昌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望 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XX
  • 1970-01-01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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