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XX公司、杨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终11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潘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佛山市XX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佛山市XX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8540号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川
审判员 侯 进
审判员 林义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温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