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赵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民终11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杨X,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
原审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X。
上诉人杨X因与被上诉人赵XX、原审被告杨X、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X上诉请求:押金不应退还。事实与理由:杨X与赵XX自愿建立租赁关系,赵XX知道租赁物没有房屋建设证件,赵XX擅自搬离,押金不应退还。
被上诉人赵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杨X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提出的损失与本案无关。
原审被告杨XX称,杨X不在签订合同现场,不知情。
原审被告XX公司述称,同意杨X的上诉意见。
被上诉人赵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杨X、杨X、XX公司退还赵XX租赁押金50000元及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XX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赵XX,暂计至2017年6月7日为1135.83元;2.杨X、杨X、XX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6月25日,赵XX(乙方)与杨X(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里水镇**场的工业厂房约720平方米、宿舍三楼六间房、宿舍一楼饭堂、宿舍旁边约60平方米办公室,以及水泥地面空地分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从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押金50000元(以收据为准),每月租金12000元,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2016年7月1日,杨X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赵XX租赁合同中保证金50000元。
杨X和杨X在诉讼中共同确认杨X代杨X收取保证金,杨X收取的保证金已交付给杨X。
一审法院认为,赵XX和杨X均未能提供涉讼租赁物已取得规划许可证和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证据材料,涉讼租赁物未经批准建设,赵XX与杨X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因履行合同收受的财产应予返还,杨X应返还保证金50000元予赵XX。赵XX和杨X对涉讼租赁物是否适租均有审慎审查义务,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赵XX请求杨X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杨X和XX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一审法院对赵XX主张杨X和XX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杨X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0000元予赵XX;二、驳回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2元(赵XX已预交),由赵XX负担14.2元,由杨X负担525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赵XX,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租赁合同的效力;二、杨X是否应当返还保证金50000元给赵XX。
一、关于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杨X确认出租给赵XX的厂房、宿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租赁合同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杨X是否应当返还保证金50000元给赵XX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杨X因本案无效的租赁合同收取了赵XX支付的保证金50000元,杨X应当返还给赵XX。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杨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温万民
审判员 翁丰好
审判员 徐允贤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