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与戴XX、江苏XX公司等恢复审理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常民初字第0021-1号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蒋X,江苏XX律师。
被告戴XX,现被羁押中。
委托代理人陆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雁,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龙虎塘新XX五路**,现停业整顿。
负责人佘XX,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XX**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代理人叶XX,远闻(无锡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周XX诉被告戴XX、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戴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立案侦查、逮捕等原因于2014年3月3日裁定中止审理,现戴XX一案的刑事案件已经侦查结束,公诉内容基本确定,正在依法审理过程中,故本案已可以恢复审理。另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涉及戴XX及其相关公司的民商事案件全部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本案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恢复审理;
二、本案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段若鹏
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
人民陪审员 盛菊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