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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倪XX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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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倪XX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4行终1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XX,女,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系原新北区万达XX鲍师傅糕点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夏雁,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新**衡山XX**。
法定代表人潘XX,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倪XX,女,2000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
上诉人程XX因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程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XX自愿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XX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XX
审判员  翟XX
审判员  周 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XX
  • 1970-01-01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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