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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林XX、北京XX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7民初17919号
原告:赵XX,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幺博文,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XX****楼****。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被告:林XX,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林XX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对被告北京XX公司、林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X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马 勇
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
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