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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谢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京01民终4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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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幺博文律师

案件详情

北京XX公司与谢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终4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XX。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忱,女,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人民日报社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幺博文,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1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XX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占山
审 判 员 刘 婷
审 判 员 王 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XX
书 记 员 刘XX
  • 1970-01-01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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