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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X、淮北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6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尹XX,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安徽XX律师。
被执行人:淮北市XX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东人民路中XX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08124666。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尹XX与淮北市XX公司(简称中泰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中泰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泰XX履行淮北市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16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尹XX支付租金10461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仲裁费598元、执行费66元,但中泰XX未予履行。2017年9月1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尹XX于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北市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16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雷雨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