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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银川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民初8146号
原告:王X,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宁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宁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XX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XX****。
法定代表人:浩X,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X与被告银川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柴 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