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X,自由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有明确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退还原告马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XX
书记员 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