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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朱X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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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


法定代理人黎XX,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朱X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朱X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马X


  • 2015-06-29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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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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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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