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
法定代理人黎XX,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朱X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朱X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马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