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孙XX、马X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4)鄂英山刑初字第00054-1号
刑事辩护
王楼律师 在线
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 副主任
  • 专业
    用户评价
  • 热情
    服务态度
  • 17
    执业年限
  • 较快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X。


被告人孙XX,个体。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XX,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2XXXX80993702。


被告人马X,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付X,湖北XX律师。执业证号142XXXX10805659。


被告人吴X,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楼,湖北XX律师。执业证号142XXXX10464614。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诉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马X、吴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孙XX、马X、吴X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整容费、后期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X自愿与被告人孙XX、马X、吴X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孙XX、马X、吴X的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X撤回对被告人孙XX、马X、吴X的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叶峭峰


审 判 员  王贞贞


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



书 记 员  蔡XX


  • 2014-06-05
  • 英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楼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楼律师
专业热情执业:17年
王楼律师
14211200****4614 执业认证
  • 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 黄州区东门路155号
  • 132-273447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