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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赵XX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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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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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赵XX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6刑初62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吊车司机。被告人许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祝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赵XX,个体。被告人赵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杲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赵XX,连云港XX公司员工。被告人赵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赵XX,务工。被告人赵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X,无业。被告人徐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X,无业。被告人张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X,务工。被告人夏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X,连云港XX公司员工。被告人吴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别名王帅点,吊车司机。被告人王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徐XX,连云港XX公司法人。被告人徐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XX,江苏XX律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8]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赵XX、赵XX、赵XX、徐XX、张X、夏X、吴X、王X、徐XX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彦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及其辩护人祝X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杲X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万XX、被告人赵XX、徐XX、张X、夏X、吴X、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孙XX、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许XX与被告人夏X、赵XX因许X打电话骚扰夏X一事发生争吵并约架,后许X纠集了徐XX、张X、王X等人,赵XX、赵XX、夏X纠集了赵XX。赵XX纠集了吴X、徐XX,双方在连云港市海州区XX和秦东门大街交汇处鼓楼转盘东侧斑马线附近进行相互斗殴。期间,许X和赵XX持皮带互殴,被告人徐XX、张X、王X与赵XX、赵XX、夏X、吴X相互拳打脚踢,被告人徐XX提供棒球棍并接送参与斗殴人员。赵XX将许X一部苹果手机6PLUS扔至下水道。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33元,被告人许X、徐XX、张X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许X、徐XX、夏X、赵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王X于2018年8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XX于2018年8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赵XX、赵XX、赵XX、徐XX、张X、夏X、吴X、王X、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扣押的棒球棍,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未出庭证人乔XX、王XX、赵XX、张XX、王X等人的书面证词;被告人许X、赵XX、赵XX、赵XX、徐XX、张X、夏X、吴X、王X、徐XX的供述及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8)738、803、7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许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X是自首,系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XX主观恶性小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被告人赵XX系自首,是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X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的意见,经查双方因纠纷争吵约架,对矛盾引发、激化均存在过错,应当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的被告人许X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属于自首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X是从犯、自首、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XX事前不知道打架、也未和对方发生斗殴,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XX在到现场后,明知双方发生斗殴,仍提供棒球棍并接送参与斗殴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提出的被告人徐XX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赵XX、赵XX、赵XX、徐XX、张X、夏X、吴X、王X、徐XX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X、赵XX、赵XX、赵XX、徐XX、张X、夏X、吴X、王X、徐XX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许X、赵XX、赵XX、赵XX、徐XX、张X、夏X、吴X、王X、徐XX分别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许X、赵XX、赵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XX、夏X、吴X、徐XX、徐XX、张X、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赵XX、赵XX、赵XX、徐XX、王X、夏XX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吴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
二、被告人赵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
三、被告人赵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
四、被告人赵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
五、被告人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
六、被告人张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
七、被告人夏XX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吴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九、被告人王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
十、被告人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孙XX人民陪审员余汶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XX
书 记 员 王XX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1970-01-01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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