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女,1977年4月15出生。
被告陈X,男,1976年6月12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书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宋X诉被告陈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陈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太安XX,离婚协议和离婚证均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签署和办理,本案应由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X的户籍所在地虽为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但根据离婚协议,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方城东XX归其所有,其子陈XX证实,2011年底至2013年5月间,二人一直居住在此。北京市公安局芳城派出所暂住人口信息查询亦可证实,陈X于2013年3月10日办理了在前述地址的暂住登记,该登记有效期为一年。由此可见陈X自宋X起诉前已在本市丰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