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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XX、郑XX、赵X、唐X与被上诉人漯河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2)漯民三终字第1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建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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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XX,系死者郑XX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郑XX次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女,汉族,1954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郑XX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女,汉族,1934年6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郑XX之母。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义,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XX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郑XX、郑XX、赵X、唐X(以下简称郑XX等四人)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XX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建义,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缑兵伟


审  判  员    刘冬凯



书  记  员    梁XX


  • 2012-07-25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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