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XX,系死者郑XX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郑XX次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女,汉族,1954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郑XX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女,汉族,1934年6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郑XX之母。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义,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XX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郑XX、郑XX、赵X、唐X(以下简称郑XX等四人)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XX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建义,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缑兵伟
审 判 员 刘冬凯
书 记 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