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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X与云阳县XX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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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X与云阳县XX公司涂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XX,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沙,系云阳县X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X,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铭、曾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望江大道******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16752581.
法定代表人:温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沙,系云阳县XX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涂XX,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温XX因与被上诉人涂X、云阳县XX公司、原审第三人涂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5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XX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87.00元,减半收取65143.50元,由上诉人温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盛XX
审 判 员 李遇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高
书 记 员 李XX

  • 1970-01-01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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