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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XX与南京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30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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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涂XX,男,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宋XX,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XX。


法定代表人: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志忠,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了原告涂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鉴定时间过长),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汪XX


  • 2014-11-28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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