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XX,男,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宋XX,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XX。
法定代表人: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志忠,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了原告涂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鉴定时间过长),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