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银川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宁0104民初14161号
合同事务
杨生智律师 在线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2万+
    服务人数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李XX与银川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宁0104民初14161号
原告:李XX,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银川市XX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智,宁XX律师。
被告:银川市XX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银川市XX公司财务。
原告李XX与被告银川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智、被告银川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在1988年09月至1998年12月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1988年09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相关滞纳金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8年9月份到银川市XX工作,被告安排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厨师。原告入职后,从1992年开始银川市XX公司每月均从其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工作期间,原、被告于1992年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双方又续签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记载“原告在1989年4月至1995年在德隆楼任厨师”。后,原告一直工作至1999年2月。2014年4月,原告又回到被告处工作至今。2018年年初,原告由于即将退休准备办理相关手续时,才发现被告未为其缴纳1988年9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为此,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同日,该委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做出银兴劳(人)仲案字(2018)2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综上,原告认为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银兴劳(人)仲案字(2018)2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银川市XX公司辩称,被告原名称为银川市XX,2001年2月28日,变更为银川市XX公司,2018年4月16日,更名为银川市XX公司。原告陈述属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认可其前身为银川市XX,该餐厅于1989年11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X。1992年11月28日,该餐厅的法定代表人由刘X变更为刘XX。2001年2月19日,银川市XX注销。2001年2月28日,银川市XX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XX。2018年4月16日,银川市XX公司更名为银川市XX公司。原告称其于1988年9月到被告处工作至1998年12月31日。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书》,载明:原告于1989年4月1日参加工作,1989年至1995年在银川市XX工作,1995年1月,双发续签劳动合同至1998年12月31日。该合同甲方一栏加盖有“银川XX清真餐厅”印章,乙方一栏有原告本人签名,合同下方并加盖“银川劳动局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被告认可该《劳动合同书》,称被告自1989年4月试营业,于1989年11月20日正式营业。1999年1月1日,原告离职。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与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证明1989年11月20日至1998年12月31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银川市XX公司自1989年11月20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银川市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XX
书 记 员  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1970-01-01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杨生智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生智律师
5.0分服务:4.2万+人执业:16年
杨生智律师
16401200****5813 执业认证
  •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30号东升大厦5楼
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7年在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012年入选宁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学专家...
  • 138 9508 9199
  • 1389508919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