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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与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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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与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民初7874号
原告:石X,男,1988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智,宁XX律师。
被告:杨X,女,1992年10月18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石X与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石X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石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XX
  • 1970-01-01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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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7年在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012年入选宁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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