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石X与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民初7874号
原告:石X,男,1988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智,宁XX律师。
被告:杨X,女,1992年10月18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石X与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石X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石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