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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民申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X,女,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西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XX,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毛XX,男,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再审申请人陈XX因与被申请人杨XX、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赣07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XX以生效判决书存在的笔误已补正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树明
审 判 员 肖XX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萍
代理书记员 胡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