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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梁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0207号之一
原告:廖XX,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暂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师。
被告:梁X,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廖XX为与被告梁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燕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