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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沈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782民初14979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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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沈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4979号
原告:杨XX,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XX律师。
被告:沈XX,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已减半),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楼宇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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