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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梁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民初7908号
原告:廖XX,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XX律师。
被告:梁X,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廖XX与被告梁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9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货款共计为39960元,由被告在送货单中签名予以确认。嗣后,被告仅支付货款6000元,尚欠33960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廖XX货款人民币339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怀瑛
人民陪审员 吴永胜
人民陪审员 龚辉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