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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义乌XX公司、义乌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782民初1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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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义乌XX公司、义乌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1073号
原告:张XX,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XX律师。
被告:义乌XX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武梅XX**。
法定代表人:罗XX。
被告:义乌市XX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武梅XX**
法定代表人:罗XX。
原告张XX诉被告义乌XX公司、义乌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新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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