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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张XX、张X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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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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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张XX、张X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2刑初133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XX。 被告人李X,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康、陈X,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XX,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张X,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叶XX,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楼X军,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叶XX,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楼XX,女,1996年12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漆X,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黔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义乌市XX以义检刑诉[20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张XX、张X、叶XX、叶XX、楼XX、漆X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XX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郑康、陈X、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程XX、被告人张X及辩护人孔XX、被告人叶XX及辩护人楼X军、被告人叶XX、楼XX、漆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XX指控: 2015年10月以来,符X1、张X7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义乌市经营“浙江XX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恩XX”),先后以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181号东方XX、北苑街道北XX、春盛路2号为据点,下设营销、讲师、操盘手三大团队,由营销团队通过互联网诱骗各被害人到“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买卖邮票,由操盘手团队人为操控邮票价格,由讲师团队不断诱导被害人进行反向操作。三大团队分工合作,联合欺骗各被害人,从中谋取暴利,共骗得人民币5亿余元。其中讲师团队有张X8等11人(均另案处理);操盘手团队有杨X3等11人(均另案处理);营销团队在义乌市设有二个“车间”,经理分别是周XX、王X4(均另案处理)。经理周XX名下共有9个组(也叫战队),其中包括“战旗队”和“战旗一队”。每个组由一名主管一名主播及若干名业务员组成,具体诈骗方式为:首先由业务员购买高等级QQ号并伪装成股民在网络QQ群中物色被害人,在业务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由主管冒充的股票老师QQ号推荐给被害人,并由主管以老师的身份为被害人分析股票走势行情来获取被害人再次信任,接着由战队主播将被害人拉进XX直播间,直播间内有公司专门安排的讲课老师继续为被害人分析股票行情,后以唱空股票市场,谎称邮票市场为牛市的方式诱导被害人投资邮票市场,接着讲课老师在直播间内继续为被害人分析邮票行情走势,同时公司通过内部操控邮票每天涨停的方式配合讲课老师,导致被害人相信该讲课老师对邮票行情分析独特准确,从而诱使被害人到河北XX公司开户入金,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邮票交易操作,并由战队主播冒充平台开户专员指导被害人在平台开户入金。待被害人大量入金,高价接盘由老师主推的邮票后,公司再次通过内部操控导致邮票持续跌停,快速拉低邮票价格,从而导致被害人亏损,以此从中非法牟利。期间,战队主管以直播间讲课老师的身份通过QQ在不讲课时,继续引导被害人入金,业务员也以普通股民的身份以配合、吹捧老师的方式引导被害人入金购买邮票。 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X、张X、张XX三人在“战旗队”担任业务员,江X(另案处理)为“战旗队”主管,徐X3(另案处理)为主播。被告人李X、张X、张XX三人在“战旗队”期间一共参与了四轮诈骗活动。2016年10月份至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X、张X、张XX三人离开“战旗队”,并与新入职的被告人叶XX、叶XX、漆X、楼XX和杨X1(另案处理)五人新组成了“战旗一队”,由被告人李X担任主管,徐X3兼任主播,被告人张X、张XX、叶XX、叶XX、漆X、楼XX和杨X1作为业务员,“战旗一队”共进行了一轮诈骗活动(即第五轮,也是最后一轮)。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战旗队”全组的入金量约为人民币2000余万元,已查明(有被害人报案)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XXX.64元。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战旗一队”全组的入金量约为人民币520余万元,已查明(有被害人报案)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79436.45元。被告人李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XXX.09元(战旗队全组前四轮诈骗数额加上战旗一队全组诈骗数额),其中由其直接诈骗数额为人民币XXX.43元(其在战旗队前四轮的直接诈骗数额加上战旗一队全组诈骗数额);被告人张X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XXX.09元(战旗队全组前四轮诈骗数额加上战旗一队全组诈骗数额),其中由其直接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50342元;被告人张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XXX.09元(战旗队全组前四轮诈骗数额加上战旗一队全组诈骗数额),其中由其直接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71591.99元;被告人叶X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9436.45元(战旗一队全组诈骗数额),其中由其直接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55606.41元;被告人叶X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9436.45元(战旗一队全组诈骗数额),其中由其直接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9898.52元;被告人楼X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9436.45元(战旗一队全组诈骗数额),其中由其直接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9453.67元;被告人漆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9436.45元(战旗一队全组诈骗数额),其中由其直接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9185.16元;杨X1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9436.45元(战旗一队全组诈骗数额),其中由其直接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648.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战旗队”的具体诈骗事实(有被害人报案): 1、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别X,入金350000元,出金48821.69元,剩余邮票市值0元,账户剩余资金0元,直接经济损失301178.31元。(前四轮) 2、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金X,入金640000元,出金492014元,剩余邮票市值0元,账户剩余资金0.03元,直接经济损失147985.97元,且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3、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姚X1,入金XXX元,出金XXX元,剩余邮票市值18808.23元,账户剩余资金120.13元,直接经济损失462371.64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4、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张X1,入金51500元,出金10300元,剩余邮票市值19626.07元,账户剩余资金28.3元,直接经济损失21545.63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5、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姚X2,入金945500元,出金518030元,剩余市值4469.81元,账户剩余资金3.22元,冻结资金6286元,直接经济损失416710.97元,且剩余邮票市值、账户剩余资金、冻结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6、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黄X1,入金150000元,出金57100元,剩余邮票市值10581.34元,账户剩余资金662.71元,直接经济损失81655.95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7、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高X1,入金105850元,出金20000元,剩余市值10977.54元,账户剩余资金734.86元,直接经济损失74137.6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8、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陈X1,入金395905元,出金147605元,剩余市值12973.5元,账户剩余资金0元,冻结资金1328.4元,直接经济损失233998.1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冻结资金无法取出。另外,2016年12月3日因操作失误转入平台50**元。(前四轮) 9、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张X2,入金179150元,出金46910元,剩余邮票市值7130元,账户剩余资金1.5元,直接经济损失125108.5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10、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叶X,入金76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13589.39元,账户剩余资金13569.1元,直接经济损失48841.51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11、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曾X,入金402500元,出金275400元,剩余邮票市值8048.5元,账户剩余资金8991.97元,直接经济损失110059.53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12、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管X,入金550100元,出金10000元,剩余邮票市值256570.6元,账户剩余资金6657.39元,直接经济损失276872.01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13、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张X3,入金509000元,出金225125元,剩余邮票市值18933元,账户剩余资金48.84元,直接经济损失264893.16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14、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詹X,入金489900元,出金405600元,剩余邮票市值584.28元,账户剩余资金5.92元,直接经济损失83709.8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15、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汪X,入金130000元,出金10000元,剩余邮票市值18145.22元,账户剩余资金11173.7元,冻结资金5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35681.08元,且剩余邮票市值、账户剩余资金和冻结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16、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王X1,入金282946元,出金110000元,剩余邮票市值84624.1元,账户剩余资金0元,冻结资金2930.8元,直接经济损失85391.1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冻结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17、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黄X2,入金98050元,出金25100元,剩余邮票市值17514元,账户剩余资金11236.13元,直接经济损失44199.87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18、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顾X1,入金543110元,出金245710元,剩余邮票市值48195.97元,账户剩余资金178.06元,直接经济损失249025.97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19、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徐X1,入金732607.71元,出金306000元,剩余邮票市值0元,账户剩余资金114.15元,冻结资金3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396493.56元,且账户剩余资金和冻结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20、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陈X2,入金10000元,出金3000元,剩余邮票市值4750.72元,剩余账户资金568.8元,直接经济损失1680.48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21、由被告人李X联系:被害人薛X,入金52500元,出金34352.76元,剩余邮票市值0元,剩余账户资金0元,直接经济损失18147.24元。(前四轮) 22、由被告人张X联系:被害人刘X1,入金130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36643.26元,账户剩余资金41908.45元,直接经济损失51448.29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23、由被告人张XX联系:被害人方X,入金560000元,出金290100元,剩余邮票市值460.38元,账户剩余资金228767.54元,直接经济损失40672.08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24、由被告人张XX联系:被害人杜X,入金138400元,出金9970元,剩余邮票市值31072.12元,账户剩余资金0.92元,直接经济损失97356.96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25、由被告人张XX联系:被害人龚X1,入金104990元,出金58000元,剩余邮票市值5685.1元,账户剩余资金492.88元,冻结资金2000元,直接经济损失38812.02元,且剩余邮票市值、账户剩余资金和冻结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26、由何X(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孔X,入金19791元,出金1100元,剩余邮票市值4208.8元,账户剩余资金22.79元,直接经济损失14459.41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27、由李X4(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马X1,入金470001元,出金150000元,剩余邮票市值5554元,账户剩余资金205220.86元,冻结资金7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38226.14元,且剩余邮票市值、账户剩余资金和冻结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28、由徐X3联系:被害人阮X,入金XXX元,出金XXX.62元,剩余邮票市值0元,账户剩余资金0元,直接经济损失48273.38元。(前四轮) 29、由徐X3联系:被害人顾X2,入金XXX元,出金XXX.28元,剩余邮票市值0元,账户剩余资金0元,直接经济损失336605.72元。(前四轮) 30、由林X(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刘X2,入金9300元,出金1690元,剩余邮票市值3163.29元,账户剩余资金70.42元,直接经济损失4376.29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31、由江X联系:被害人刘X3,入金XXX元,出金641700元,剩余邮票市值298080.61元,账户剩余资金3.9元,直接经济损失428615.49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前四轮) 32、由李X4联系:被害人徐X2,入金XXX元,出金XXX.15元,剩余邮票市值172989.23元,账户剩余资金0元,直接经济损失862234.62元,且剩余邮票市值无法取出(前四轮) 33、由徐X3联系:被害人邵X,入金57900元,出金36501元,剩余邮票市值1678.95元,账户剩余资金66.49元,直接经济损失19653.56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34、由徐X3联系:被害人顾X3,入金216900元,出金195146元,剩余邮票市值176.6元,账户剩余资金383.81元,直接经济损失21193.59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35、由李X4联系:被害人郑X1,入金178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3538.82元,账户剩余资金23.38元,直接经济损失14237.8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36、由徐X3联系:被害人温X,入金651850元,出金482900元,剩余邮票市值21480.27元,账户剩余资金42.39元,直接经济损失147427.34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37、由李X4联系:被害人李X1,入金191000元,出金66000元,剩余邮票市值2184.77元,账户剩余资金34.41元,直接经济损失122780.82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38、由赵X3(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顾X4,入金259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1921.4元,账户剩余资金34.97元,直接经济损失23943.63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39、由李X4联系:被害人罗X,入金815000元,出金500718.49元,剩余邮票市值2765.06元,账户剩余资金12.51元,直接经济损失311503.94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40、由江X联系:被害人申X,入金30100元,出金6350元,剩余邮票市值713.6元,账户剩余资金484.93元,直接经济损失22551.47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41、由李X4联系:被害人邱X,入金333200元,出金189497元,剩余邮票市值0元,账户剩余资金0.09元,直接经济损失143702.91元,且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42、由李X4联系:被害人王X2,入金75105元,出金34275元,剩余邮票市值0元,账户剩余资金2.33元,直接经济损失40827.67元,且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43、由林X联系:被害人欧X,入金60100元,出金10100元,剩余邮票市值19302.92元,账户剩余资金176.27元,直接经济损失30520.81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44、由李X4联系:被害人候X,入金63546.42元,出金10204.14元,剩余邮票市值17128.08元,账户剩余资金0元,直接经济损失36214.2元,且剩余邮票市值无法取出。(前四轮) 45、由李X4联系:被害人彭X,入金127737元,出金75000元,剩余邮票市值21459.36元,账户剩余资金12936.4元,直接经济损失18341.24元,且账户剩余资金和剩余邮票市值无法取出。(前四轮) 46、由林X联系:被害人赖X,入金25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12292.55元,账户剩余资金7432.41元,直接经济损失5275.04元,且账户剩余资金和剩余邮票市值无法取出。(前四轮) 47、由李X4联系:被害人陈X3,入金15000元,出金10500元,剩余邮票市值2263.4元,账户剩余资金3.49元,直接经济损失2233.11元,且账户剩余资金和剩余邮票市值无法取出。(前四轮) 48、由黄X7(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肖X1,入金241051元,出金179585.68元,剩余邮票市值0元,账户剩余资金0元,直接经济损失61465.32元。(前四轮) 49、由鄢X(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傅X,入金179500元,出金100元,剩余邮票市值80521.22元,账户剩余资金4037.97元,冻结资金3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64840.81元,且账户剩余资金、剩余邮票市值和冻结资金无法取出。(前四轮) 二、2016年10月份至2016年12月30日,“战旗一队”的具体诈骗事实(有被害人报案): 1、由被告人张X联系:被害人刘X4,入金382200元,出金170150元,剩余邮票市值225079.64元,账户剩余资金0.23元,直接经济损失0元,但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2、由被告人张X联系:被害人屈X,入金98000元,出金200元,剩余邮票市值86220.56元,账户剩余资金36.08元,直接经济损失11543.36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3、由被告人张X联系:被害人吕X1,入金253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23825.85元,账户剩余资金412.9元,直接经济损失1061.25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4、由被告人张X联系:被害人肖X2,入金78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70250.36元,账户剩余资金210.55元,直接经济损失7539.09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5、由被告人张X联系:被害人赵X1,入金229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246732.26元,账户剩余资金203.56元,直接经济损失0元,但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6、由被告人张XX联系:被害人唐X,入金355000元,出金65000元,剩余邮票市值247069.69元,账户剩余资金201.43元,直接经济损失42728.88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7、由被告人张XX联系:被害人陈X4,入金337000元,出金49000元,剩余市值272909.1元,账户剩余资金33.9元,直接经济损失15057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8、由被告人张XX联系:被害人黄X3,入金130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113960.02元,账户剩余资金324.92元,直接经济损失15715.06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9、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顾X5,入金596000元,出金300元,剩余邮票市值607797.5元,账户剩余资金19.39元,直接经济损失0元,但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10、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吴X1,入金208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215572.81元,账户剩余资金0元,冻结资金0.47元,直接经济损失0元,但剩余邮票市值和冻结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11、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张X4,入金XXX元,出金351638元,剩余邮票市值783254.13元,账户剩余资金19000.21元,直接经济损失4107.66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12、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张X5,入金219100,出金30000元,剩余邮票市值174154.19元,账户剩余资金291.36元,直接经济损失14654.45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13、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李X2,入金290000元,出金147元,剩余邮票市值262851.27元,账户剩余资金0.75元,直接经济损失27000.98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14、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卢X,入金47900元,出金2100元,剩余邮票市值45983.49元,账户剩余资金0.71元,直接经济损失0元,但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15、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宋X,入金77000元,出金210元,剩余邮票市值72691.98元,账户剩余资金88.27元,直接经济损失4009.75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16、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郑X2,入金26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23708.79元,账户剩余资金43.68元,直接经济损失2247.53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17、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邓某,入金39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35412.89元,账户剩余资金1.07元,直接经济损失3586.04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18、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李X3,入金5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4590元,账户剩余资金0.44元,直接经济损失409.56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19、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郑X3,入金109170元,出金1000元,剩余邮票市值98276.14元,账户剩余资金404.9元,直接经济损失9488.96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20、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廖X,入金310900元,出金100000元,剩余邮票市值226010.81元,账户剩余资金42.42元,直接经济损失0元,但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21、由被告人漆X联系:被害人魏X,入金140200元,出金400元,剩余邮票市值137333.99元,账户剩余资金89.56元,直接经济损失2376.45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22、由被告人漆X联系:被害人丛X,入金149119元,出金115元,剩余邮票市值142109.91元,账户剩余资金85.38元,直接经济损失6808.71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23、由被告人楼XX联系:被害人褚X,入金131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116516.53元,账户剩余资金9317.13元,直接经济损失5166.34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24、由被告人楼XX联系:由被告人叶XX联系:被害人黄X4,入金640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53761.44元,账户剩余资金5951.23元,直接经济损失4287.33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25、由杨X1联系:被害人马X2,入金9300元,出金0元,剩余邮票市值7650元,账户剩余资金1.95元,直接经济损失1648.05元,且剩余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第五轮) 指控认为,被告人李X、张XX、张X、叶XX、叶XX、楼XX、漆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X、张XX、张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叶XX、叶XX、楼XX、漆X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X、张XX、张X、叶XX、叶XX、楼XX、漆X均对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郑康、陈X提出,一、被告人李X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本案最多是公司高层犯罪,与不知情的业务员和小组长无关。2、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事实上也不可能非法占有,其对客户的资金并无控制权,只是履行职务。3、被告人不知道公司是否有能力操控邮票的涨跌。二、即使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也不能以整个团队的数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并应扣除交易的手续费、盈利部分等。同时,被告人系初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程XX提出,一、被告人张XX在主观上有一个从“不知”到“可能观察得知(也可能事发才觉悟得知)”的演变过程,在共犯的意思联络上也存在相应的演变过程,但起诉书中没有体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于何时开始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审慎排除全部或部分客户的入金。二、不应将整个团队的诈骗金额认定为被告人的诈骗金额,也不应将其直接客户的投资损失认定为其直接诈骗金额。1、没有证据证明同一个营销团队的业务员之间存在协同工作的情况,或协同开发的客户有哪些。2、部分客户是盈利的;邮票市值和账户剩余资金无法取出,原因不在公司;客户存在购买非公司推荐的邮票的情形。 辩护人孔XX提出,一、指控被告人张X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张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只是华恩XX的一名普通业务员,主观上只是为公司揽客户开户,从而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2、被告人张X不存在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交易平台系依法设立;邮币卡交易制度的漏洞及监管制度的缺失是造成客户亏损的根本原因,客户的亏损与被告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仅领取基本工资,没有以任何方式获得过客户的亏损;客户的亏损由其自身操作所致,被告人张X从未参与邮币卡交易,与被害人也没有资金上的来往。二、即使认定被告人张X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X也存在初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情节。 辩护人楼X军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XX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1、被告人通过网上招聘入职华恩XX,公司有营业执照,其系履行职务,期间虽有吹捧等行为,属于民事欺诈。2、客户亏损不代表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客观上也没有骗取财物的行为,客户的财物并非由被告人控制,幕后操控也不是被告人的事情。二、即使认定有罪,被告人也只对其本人所参与的数额承担责任,指控诈骗数额巨大有误;被告人退赃1万元且当庭认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以来,符X1、张X7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义乌市经营“浙江XX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恩XX”),先后以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181号东方XX、北苑街道北XX、春盛路2号为据点,下设营销、讲师、操盘手三大团队,由营销团队通过互联网诱骗各被害人到“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买卖邮票,由操盘手团队人为操控邮票价格,由讲师团队不断诱导被害人进行反向操作。三大团队分工合作,联合欺骗各被害人,从中谋取暴利。其中讲师团队有张X8等11人(均另案处理);操盘手团队有杨X3等11人(均另案处理);营销团队在义乌市设有二个“车间”,经理分别是周XX、王X4(均另案处理)。经理周XX名下共有9个组(也叫战队),其中包括“战旗队”和“战旗一队”。每个组由一名主管、一名主播及若干名业务员组成,具体诈骗方式为:首先由业务员购买高等级QQ号并伪装成股民在网络QQ群中物色被害人,在业务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由主管冒充的股票老师QQ号推荐给被害人,并由主管以老师的身份为被害人分析股票走势行情来获取被害人再次信任,接着由战队主播将被害人拉进XX直播间,直播间内有公司专门安排的讲课老师继续为被害人分析股票行情,后以唱空股票市场,谎称邮票市场为牛市的方式诱导被害人投资邮票市场,接着讲课老师在直播间内继续为被害人分析邮票行情走势,同时公司通过内部操控邮票每天涨停的方式配合讲课老师,导致被害人相信该讲课老师对邮票行情分析独特准确,从而诱使被害人到河北XX公司开户入金,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邮票交易操作,并由战队主播冒充平台开户专员指导被害人在平台开户入金。待被害人大量入金,高价接盘由老师主推的邮票后,公司再次通过内部操控导致邮票持续跌停,快速拉低邮票价格,从而导致被害人亏损,以此从中非法牟利。期间,战队主管以直播间讲课老师的身份通过QQ在不讲课时,继续引导被害人入金,业务员也以普通股民的身份以配合、吹捧老师的方式引导被害人入金购买邮票。 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X、张X、张XX三人在“战旗队”担任业务员,江X(另案处理)为“战旗队”主管,徐X3(另案处理)为副主管兼主播。被告人李X、张X、张XX三人在“战旗队”期间一共参与了四轮诈骗活动。2016年10月份至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X、张X、张XX三人离开“战旗队”,并与新入职的被告人叶XX、叶XX、漆X、楼XX和杨X1(另案处理)新组成了“战旗一队”,由被告人李X担任主管,被告人张X、张XX、叶XX、叶XX、漆X、楼XX和杨X1作为业务员,“战旗一队”共进行了一轮诈骗活动(即第五轮,也是最后一轮)。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战旗队”全组已查明(有被害人报案)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89万余元。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战旗一队”全组已查明(有被害人报案)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43万余元。被告人李X、张XX、张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932万余元(战旗队全组前四轮诈骗数额加上战旗一队全组诈骗数额),被告人叶XX、叶XX、楼XX、漆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43万余元(战旗一队全组诈骗数额)。具体如下: 一、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战旗队”的具体诈骗事实(前四轮): 1、被害人别X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6453.9元。 2、被害人金X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7378.3元。 3、被害人姚X1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63122.4元。 4、被害人张X1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785.82元。 5、被害人姚X2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19478.1元。 6、被害人黄X1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2022元。 7、被害人高X1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6508.65元。 8、被害人陈X1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3507.5元。 9、被害人张X2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6498.6元。 10、被害人叶X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3779.49元。 11、被害人曾X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8108元。 12、被害人管X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19931.7元。 13、被害人张X3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24448.9元。 14、被害人詹X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8102.14元。 15、被害人汪X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9745.97元。 16、被害人王X1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3883.8元。 17、被害人黄X2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0664.13元。 18、被害人顾X1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7667.2元。 19、被害人徐X1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60186.6元。 20、被害人陈X2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19.08元。 21、被害人薛X被被告人李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277.29元。 22、被害人刘X1被被告人张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8079.21元。 23、被害人方X被被告人张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0304.26元。 24、被害人杜X被被告人张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2936.08元。 25、被害人龚X1被被告人张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0270.59元。 26、被害人孔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0.52元。 27、被害人马X1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6511.12元。 28、被害人阮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1558.31元。 29、被害人顾X2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90180元。 30、被害人刘X2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299.67元。 31、被害人刘X3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71359.6元。 32、被害人徐X2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25713.4元。 33、被害人邵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1175.07元。 34、被害人顾X3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872.77元。 35、被害人郑X1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620.18元。 36、被害人温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0958.4元。 37、被害人李X1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0506.91元。 38、被害人顾X4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548.91元。 39、被害人罗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99494.6元。 40、被害人申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100.39元。 41、被害人邱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3942.4元。 42、被害人王X2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628.03元。 43、被害人欧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9957.21元。 44、被害人候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6360.99元。 45、被害人彭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3.23元。 46、被害人赖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936.88元。 47、被害人陈X3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58.52元。 48、被害人肖X1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7654.61元。 49、被害人傅X被战旗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5727.52元。 二、2016年10月份至2016年12月30日,“战旗一队”的具体诈骗事实(第五轮,即最后一轮): 1、被害人刘X4被被告人张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12049.8元。 2、被害人屈X被被告人张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7763.92元。 3、被害人吕X1被被告人张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4885.51元。 4、被害人肖X2被被告人张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5907.82元。 5、被害人赵X1被被告人张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29796.4元。 6、被害人唐X被被告人张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9798.6元。 7、被害人陈X4被被告人张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7966.1元。 8、被害人黄X3被被告人张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29675.1元。 9、被害人顾X5被被告人叶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95650.6元。 10、被害人吴X1被被告人叶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08781.9元。 11、被害人张X4被被告人叶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14202.4元。 12、被害人张X5被被告人叶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8808.6元。 13、被害人李X2被战旗一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9852.3元。 14、被害人卢X被被告人叶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5799.29元。 15、被害人宋X被被告人叶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6701.73元。 16、被害人郑X2被被告人叶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5911.97元。 17、被害人邓某被被告人叶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8899.92元。 18、被害人李X3被被告人叶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725.56元。 19、被害人郑X3被被告人叶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4074.7元。 20、被害人廖X被被告人叶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10844.6元。 21、被害人魏X被被告人漆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9710.4元。 22、被害人丛X被被告人漆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8918.6元。 23、被害人褚X被被告人楼XX等人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21682.9元。 24、被害人黄X4被战旗一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8037.69元。 25、被害人马X2被战旗一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223.05元。 案发后,被告人楼XX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XX、叶XX、楼XX、漆X分别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别X、金X、姚X1、张X1、姚X2、黄X1、高X1、陈X1、张X2、叶X、曾X、管X、张X3、詹X、汪X、王X1、黄X2、顾X1、徐X1、陈X2、薛X、刘X1、方X、杜X、龚X1、孔X、马X1、阮X、顾X2、刘X2、刘X3、徐X2、邵X、顾X3、郑X1、温X、李X1、顾X4、罗X、申X、邱X、王X2、欧X、侯X、彭X、赖X、陈X3、肖X1、傅X、屈X、吕X1、肖X2、唐X、陈X4、黄X3、张X4、张X5、李X2、宋X、郑X2、邓某、李X3、郑X3、魏X、丛X、褚X、黄X4、马X2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自诉材料,证人刘X5、赵X2、吴X2、贾X、张X6、杨X2、钱X、符X1、张X7、胡X1、龚X2、张X8、杨X3、刘X6、黄X5、吴X3、符X2、杨X4、瞿X、胡X2、王X3、黄X6、高X2、张X9、楼某、张X10、江X、徐X3、李X4、何X、赵X3、黄X7、鄢X、林X、杨X1的证言,聊天记录,“平台”数据截图,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信息,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IP落地数据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战旗一队”截至2017年元旦前开户入金客户汇总情况表,江X、徐X3、李X4等9人诈骗案的起诉书,搜查笔录,平台数据光盘,银行数据光盘,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书(附电子光盘),退赃款票据,到案经过,被告人李X、张XX、张X、叶XX、叶XX、楼XX、漆X的供述,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各被告人及其同伙利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平台,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入金,再由符X1等人通过下设的操盘手团队内部操控邮票价格,导致被害人亏损,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本案各被害人具体被骗数额有被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平台数据截图、平台数据光盘、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书(附电子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各被告人依法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且手续费等犯罪成本不应扣除。公诉机关未将被害人持有的邮票市值等计算入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本院予以纠正。各辩护人对本案犯罪数额所提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张XX、张X、叶XX、叶XX、楼XX、漆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张XX、张X、叶XX、叶XX、楼XX、漆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张XX、张X、叶XX、叶XX、楼XX、漆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郑康、陈X、孔XX分别提出被告人李X、张X系初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李X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楼X军提出被告人叶XX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退赃1万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叶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叶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楼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漆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本案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400元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华锋 人民陪审员  龚景永 人民陪审员  朱爱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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