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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782民初1328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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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民初1328号
原告:胡XX,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XX律师。
被告:王XX,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胡XX为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820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务人承担所有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嗣后,被告返还借款1800元。现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XX借款820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慧
人民陪审员  吴俊丽
人民陪审员  陈涧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XX
  • 1970-01-01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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