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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XX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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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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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XX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XX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782行赔初2号 原告金XX,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郑XX,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康,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XX,住所地:义乌市城北XX**。 法定代表人金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XX房屋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金XX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海玉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人民陪审员  吴永胜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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