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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782民初6431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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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6431号
原告:廖XX,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西省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廖XX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廖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廖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廖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高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骆XX
  • 1970-01-01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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