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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邓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782刑初564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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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邓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刑初564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X,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古蔺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康,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张XX,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古蔺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XX,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张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X及辩护人郑康、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张XX和被告人邓XX在义乌市工作生活期间,被告人张XX伙同被告人邓XX在手机微信上创建微信赌博群(赌博方式:牛牛),群成员达二十余人,然后通过购买“八方互娱”游戏房间并将房间链接发至赌博群内供群成员赌博,从而收取“房间费”获利。经核算,被告人张XX、邓XX非法获利达10845元人民币,仅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2日,赌博群内的赌资总额就达69499元人民币。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张XX和被告人邓XX被民警抓获。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邓XX、张XX分别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28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XX、张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X、林X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群成员信息,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赌博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翻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票据,到案经过,被告人邓XX、张XX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张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XX、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XX、张XX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XX、张XX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邓XX、张XX违法所得人民币108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何XX
  • 1970-01-01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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